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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第六十一届“人大马哲论坛”|论善恶关系不等式
日期:2026-11-05

2026年11月2日,由春水堂 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心主办的第六十一届“人大马哲论坛”在公共教学楼2号楼2105教室举行。本次论坛的主题是“论善恶关系不等式”,由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徐长福主讲,春水堂 教授张文喜与谈,春水堂 副教授陈广思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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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徐长福教授结合历史背景,阐释了从把善恶视为矛盾关系转为视善恶为对立关系这一认知转变的重要意义。过去人们曾普遍把善和恶当作矛盾关系的概念来对待,认为通过消灭“恶”即可自然得到“善”,按照这一基础程序去实践的时候,肯定是不可能达到预期的好的目的。现在人们逐渐将善恶当作对立关系的概念,承认两者之外存在中间地带,强调“为善”与“去恶”是两项并行但不同的任务。随后,徐长福教授按照“善恶概念史小考”“善恶概念关系的不等式”“善恶关系不等式的解释功能演示”“基于不等式的善恶概念规定方式”的顺序,为与会听众详细介绍了相关研究内容。

首先,徐长福教授结合中国古代善恶概念的演变情况以及西方善恶概念史的若干节点,详细考察了善恶概念在中西学术史中的发展变迁。中国的古代圣贤一开始没有善和恶相对的概念。孔子、孟子、老子和墨子所使用的是矛盾关系的“善”和“不善”。例如《论语•子路》中有这么一段话:“子贡问曰:‘乡人皆好之,何如?’子曰:‘未可也。’‘乡人皆恶之,何如?’子曰:‘未可也。不如乡人之善者好之,其不善者恶之。’”在这里,孔子明确将“善”与“不善”用成一对矛盾关系的概念,它们跟人的情感态度之间是“好”与“恶”的关系。也就是说,“恶”字没有用来跟“善”字搭配。在中文“善”概念的发展史上,把“善”和“恶”做成一对专门术语的人是荀子。在荀子之后,“善”和“恶”就成了中国人固定搭配的基本用语,并简化为“善恶”,其作为哲学概念的学术意蕴和理论地位在王阳明的“四句教”中获得了最凝练的表达:“无善无恶是心之体,有善有恶是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与中国古人的上述用法不同,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学派、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将“善”与“恶”作为成对概念加以使用。例如,毕达哥拉斯学派制定了一个包含2系列10组20个概念的范畴表,其中第9组就是“善”与“恶”,其希腊文原词是“ἀγαθòν”和“κακóν”,罗斯(W.D.Ross)的英译为“good”和“evil”。西方人对善恶概念的思考到康德到达了理论上最透彻的程度。但无论是中国的哲学家还是西方的哲学家,都没有注意到“善”和“不善(非善)”是矛盾关系的概念,而“善”和“恶”是对立关系的概念。
接下来,徐长福教授对善恶关系展开学理分析,提出了三种形式的善恶概念关系的不等式。从善恶关系不等式的逻辑形式层面看,在善和恶之间还存在不善不恶。善和不善是矛盾关系的概念,善和恶才是对立关系的概念。不善包括恶,但不等于恶。恶包含在不善中,是不善中离善最远的部分,所以与善分别构成对立关系的两极。用符号表示是:“¬a≠b”“¬b≠a”(其中设善为a,恶为b,下同)。其含义是:否定善不等于恶,否定恶不等于善。这样一来,要从善概念得到恶概念,仅仅通过对善的规定性的否定是不行的,还必须去发现只有恶概念有而善概念和不善不恶概念都没有的规定性。由于这个规定性要到善概念之外去寻求,所以它相对于已知的善概念的规定性来说是一个未知数,设为x。由此,可得如下公式:¬a+x=b(+表示综合,下同)。举例来说,设善的规定性为朱熹所说的“法尧舜”,那么,要知道不善是什么,只须给“法尧舜”加否定词就能得到答案,即“不法尧舜”。可是,如果想知道恶是什么,单说“不法尧舜”是不够的,还必须从善概念之外去寻找新的规定性,如荀子所说的“争夺”、“残贼”、“淫乱”等“暴”性。这个“暴”性在善概念中固然没有,在不善不恶的概念中也不会有,而只为恶概念所独有。也就是说,在作为善概念的对立概念的意义上,恶的规定性是各种“暴”性和善的规定性的缺失的一种综合。反过来,从恶概念认识善概念,道理也一样。要规定善,仅仅通过否定恶的规定性是不行的,还必须从恶概念之外去寻找新的规定性,即那种不仅恶概念没有而且不善不恶的概念也没有的规定性,设其为x。公式为:¬b+x=a。举例来说,设恶的规定性为荀子所说的“争夺”、“残贼”、“淫乱”等“暴”性,那么,要规定不恶的概念,只须否定这些“暴”性,说“无争夺”、“无残贼”、“无淫乱”即可。可是,如果还想从不恶的概念进一步达到善概念,则必须有新的规定,比如“法尧舜”。这样一来,善的规定性就是“法尧舜”和恶的规定性的缺失的一种综合。由此可见,将善恶概念理解为对立关系还是矛盾关系,区别巨大,其中的关键差别就是有没有那个x。如果将二者理解为矛盾关系,那么,知善知恶、为善去恶就都成了一回事。反之,如果将二者理解为对立关系,那么,第一,善和恶就既要合起来认识,以贯通地理解二者互相反映的那部分规定性,也要分开来认识,以另行发现各自的特殊规定性,即x;第二,知善和知恶就不是一件事,为善和去恶也不是一件事,无论在认识层面还是实践层面,二者始终是两组不同的任务。

从善恶关系不等式的本体论形式层面看,将善与恶置于具体事物之中考察,会呈现出十分复杂的情形。设对象或客体为O(object),因其为实体,字母用大写。设性质为q1、q2。分开来说,无论是q1还是q2,即使各自达成了善恶关系的等式,一旦牵涉另一性质,且二者间的关系还是未知数,其等式也会再次变成不等式。这个不等式为:O|q1(a/b)≠q2(a/b)。其中,“|”表示客体与其性质的关系;“/”表或者,“(a/b)”表示或善或恶的情况。该公式意为:对于任一对象,其某一性质或善或恶的情况和另一性质或善或恶的情况不必然一致。进而,要把这个不等式变为等式,就得弄清楚q1和q2的关系。设关系为r(relation),这个未知的关系为x(r),该等式为:O|q1(a/b)+x(r:q1,q2)=q2(a/b)。该公式意为:对于任一对象,若想知道其某一性质的或善或恶和另一性质的或善或恶是否可以协调一致,就必须以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为必要条件。当然,即使在认识上建立起了q1(a/b)和q2(a/b)的等式,即对它们的关系有了充分的了解,但如果它们的关系是冲突性的,那在实践上也不可能实现这个等式。由此可见,由于每个事物身上或善或恶的性质不计其数,因而从本体论上看到的善恶关系的不等性,远大于单纯从逻辑层面把握到的不等性,这就要求在对待善恶问题时更加重视综合的方法,着力把握其中大量的关系未知数x(r)。

从善恶关系不等式的语用学形式层面看,在实际生活中,不仅任何善恶都是某个客体的善恶,而且任何客体都是相对于特定的主体而言的,而主体又总是通过人称代词呈现为语用三方,即我、你、他。这就意味着,在实存的世界里,只有相对于特定人称及其对象的善与恶,同一对象对于不同人称而言的善与恶可能接近,但不可能相等。由此可得善恶关系不等式的语用学形式。设主体为S(subject),人称代词“我”、“你”、“他”为S1、S2、S3,主体也是实体,字母用大写,从而善恶关系语用学不等式为:S1≠S2≠S3{O|q(a/b)}其中,“{}”表示综合。该公式意为:对于任一对象的任一性质的善恶情况的认识,我、你、他不可能一模一样。徐长福教授以王阳明平叛一事为例加以说明。“正德十四年(1519年)六月十四日,宁王朱宸濠在南昌起兵”,王阳明“起兵勤王伐叛”,立下擒获宁王、平定叛乱的大功,却落得不仅不得晋升,反而蒙谤获罪的下场,原因是朝廷命令王阳明将人犯“释放到鄱阳湖上,‘俟武宗亲与遇战,而后奏凯论功’”,而王阳明“抗命不从”。在这个案例中,至少存在三方角色:王阳明、宁王和武宗皇帝。宁王起兵,理由是“入朝监国”,他自己肯定认为这是“为善”。但是,这同一个行为在王阳明眼中却是“恶”,而他平叛就是“去恶”。而武宗的反应出人意料:他怪罪王阳明抢功,扫了自己亲征作战的兴致,虽没有明说擒获宁王是“恶”,但至少“不善”。由此可见,在上述三人之间,善、不善和恶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要把善恶关系的语用学不等式转化为等式,需要把确知三方关系的未知数x作为前提,而且必须以各方分别求解的x的综合为前提。这个等式为:S1=S2=S3{O|q(a/b)}↔S1:x∧S2:x∧S3:x其中,“↔”是当且仅当的意思,“∧”是合取的意思,“:”表示S对x的所有关系。该等式意为:我、你、他对对象的善恶的认识要达到一致,当且仅当我、你、他对三方关系未知数x的认识得到了综合。当然,语用三方知善知恶的相等只是一种理论上的理想状态,无论如何不可能转化为实践上为善去恶的相等。这是因为,我、你、他的人称结构在语用机制上本身就是差异化设置,它注定了善与恶在三方之间的分布和配置是不均衡的,也就是说,可以有三方共识,也可以有三方兼顾,但不可能有三方共赢。

随后,徐长福教授围绕善恶关系不等式的解释功能进行具体演示。在对待善恶的情感态度问题上,教授首先以爱国主义为例。部分时常标榜爱国的人往往不是在爱善上用功,即不是热心于改善己国的现状,使己国变得越来越好,而是在恨恶上走极端,把一切对己国现状的批评都视为恶,同时把跟己国有冲突的他国作为恶的化身和恨的对象,以恨他国来显示爱己国。这实际上是把恨恶等同于爱善,似乎恨得愈切就爱得愈深。显然,这种主恨的情感态度并不是真正的爱国主义,爱国主义应当是一种主爱的情感态度。在理论上用恨恶代替爱善的又一典型例子是墨子的兼爱。墨子倡导兼爱,但他所赋予“爱”的内涵十分单薄,尤其是在“节用”、“节葬”、“非乐”之后更是所剩无几。他对爱及其对象善主要是做减法,如“非命”、“非儒”、“非攻”,即主要心思是在恨恶上。因为以恨为爱,墨子的兼爱并不可爱——这种几乎没有爱意的情感态度与其说是“兼爱”,不如说是“兼恨”。借助善恶关系不等式审视实践,不难发现,凡是按概念的对立关系来处理为善与去恶的关系的做法都比较成功,而凡是按概念的矛盾关系来处理二者关系的做法则容易陷入恶性循环。国际关系中同样存在善恶问题,魏、蜀、吴三国的关系最为典型。孙刘结盟抗曹,而后吴蜀反目,蜀攻魏,魏灭蜀,晋篡魏并灭吴。对当事者来说,己方之善就是敌方之恶,对他方则或善或恶,而敌我关系不断切换,善恶关系也随之翻转,只有胜败,没有是非。即使时过境迁,对旁观历史的学者来说,依旧难以调和各方孰善孰恶、孰是孰非的评判分歧。

最后,徐长福教授从康德的绝对命令和马克思的绝对命令两个维度阐释基于不等式的善恶概念规定方式。康德的绝对命令可以作为善概念的规定根据,却不能作为恶概念的规定根据;它是肯定性的(positiv)命令,而不是否定性的(negativ)命令;它是为善的命令,而不是去恶的命令;马克思的绝对命令比康德的绝对命令更适合充当恶概念的规定根据,从而也就是一种去恶的命令。当然,根据善恶关系不等式,马克思的这个绝对命令可以用于去恶,却不能直接用于为善,若要从恶的规定推导出善的规定,同样必须补充积极、肯定且实证的(positiv)根据。

徐长福教授总结道,为善与去恶需要上下求索、分别用功。纯善是天堂,纯恶是地狱,不善不恶是人间。为善是理想,理想无上限;去恶是底线,底线须坚守。在推进现代化的进程中,康德以人为目的的绝对命令是为善的标杆,马克思推翻一切非人关系的绝对命令是去恶的红线。在善恶两极之外,还有广大的不善不恶的空间,这便是芸芸众生的生活世界。教授将王阳明的“四句教”化用为“无善无恶是自然,有善有恶是意志,知善知恶是理论,为善去恶是实践”作为讲座结尾,立意深远,意蕴无穷。

讲座结束后,张文喜教授对本场报告作出精彩而深刻的点评。张文喜教授指出,徐长福教授先辨析非善与恶的差异,再从逻辑形式、本体论形式、语用学形式搭建起理论基础,然后引出康德和马克思作为理解这一问题的抓手,为我们今天认识善恶问题提供了十分新颖的思路。

提问交流环节,听众就讲座内容向徐长福教授踊跃提问。同学们针对善恶关系不等式逻辑形式中的诸多细节进一步追问,对此,徐长福教授回应了“¬a+x=b”“¬b+x=a”公式中两个“x”的关系问题,并对公式中“x”与“b”的区别予以辨析。同时,针对同学们提出马克思与蒲鲁东论战语境中的善恶关系问题,徐长福教授解释了自己对于善恶关系背后的辩证法的独到见解。

在热烈活跃的交流氛围中,本次讲座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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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叶舒扬、李星汉)